文件下载:84-12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的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再保险

原告: 员工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84-129——1986年2月24日

董事会:Joseph P. 康纳斯,老., Chairman; Paul R. 院长,受托人. Jordan,受托人; William Miller,受托人; Donald E. 皮尔斯,小.,受托人.

根据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UMWA”)1950年福利计划和信托的第九条, 并根据美国劳工部授予的豁免授权, 受托人审查了有关根据雇主福利计划条款提供眼镜健康福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

背景事实

该员工右眼进行了白内障摘除和人工晶状体植入术. 三个月后,他的左眼接受了类似的手术. 每次手术后, 主治眼科医生为受影响的眼睛配了一副新的眼镜镜片,以便将视力恢复到相同的水平(20/20), 与校正, (每只眼睛都有). 该员工在白内障手术前佩戴的眼镜不能提供手术导致的视力下降所需要的额外矫正. 除了, 他们没有在白内障手术后保护眼睛所需的吸收紫外线的镜片.

问题或争议

雇主是否负责支付雇员在白内障手术和人工晶状体植入后获得的眼镜的费用?

各方立场

雇员的职位:雇主负责支付雇员在白内障手术和人工晶状体植入后矫正视力所需的眼镜费用.

雇主的立场:由于人工晶状体本身就是矫正镜片,雇主不负责支付眼镜和人工晶状体植入的福利, 并且支付这些费用符合雇主为因手术引起的屈光不正所需的眼镜或镜片提供福利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眼镜只能被纳入视力保健计划. 然而, 雇主在受益人接受白内障手术和人工晶状体植入手术后不到两年的时间内支付了视力保健计划下的眼镜费用, 所以视力保健福利在视力保健计划的频率限制下是不能支付的.

相关的规定

第三条. 一个节. (11) (a) 22. 的“雇主福利计划”规定:

(11)一般除外条款

(a) 除本计划中另有规定的特定除外事项外, 以下情况也不提供福利:

22. 眼镜或镜片, 除非因手术引起的屈光不正或第A(9)节另有规定而在医学上需要.

讨论

根据第3条. A (11) (A)条. 雇主福利计划的成员, 由于手术造成的屈光不正,医疗上需要眼镜或镜片时,也提供福利. 白内障手术会导致屈光不正,因为它需要移除晶状体. 摘除天然晶状体后视力明显下降,需要使用人工晶状体或人工晶状体组合来恢复视力. 人工晶体的类型包括人工晶体、隐形眼镜和眼镜镜片.

在本例中,该员工在手术前佩戴了近视眼镜. 手术后, 因此, 植入人工晶状体后,患者单眼远视、散光,另眼近视、散光. 术后存在的屈光不正程度与术前存在的屈光不正程度明显不同, 并需要新的眼镜和人工晶状体,以使员工具有正常的视力. 由于手术摘除员工的自然晶状体而导致的屈光不正的矫正需要人工晶状体和人工晶状体眼镜. 除了, 为保护员工的眼睛免受太阳潜在有害射线的伤害,配戴了紫外线吸收镜片.

因为医学上需要人工晶状体和眼镜的结合来矫正申诉人手术造成的屈光不正, 这两种类型的镜片都包含在第III A (11) (A) 22条中.

受托人的意见

雇主负责支付镜片组合的费用, 这是, 眼内植入物和眼镜, 员工因手术导致的屈光不正而要求的.